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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呂仲玉

上訴人
黃舜宗即昱盛工程行
原告
黃明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專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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