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號
- 上訴人
- 黃舜宗即昱盛工程行
- 原告
- 黃明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專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