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2號
- 原告
-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文凱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馥璟律師
- 被告
- 易晶綠能系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易達
- 訴訟代理人
- 邱文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就被告112年5月22日提出之民事答辯⑸狀,如有爭執,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提出書狀,被告則應於收受原告書狀後,於本次庭期前10日提出書狀,並逕將繕本送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