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盧文凱、易晶綠能系統有限公司、蔡易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代理人 楊馥璟律師 被 告 易晶綠能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達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4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就被告112年5月22日提出之民事答辯⑸狀,如有爭執,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提出書狀,被告則應於收受原告書狀後,於本次庭期前10日提出書狀,並逕將繕本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