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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吳芙蓉

原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代理人
楊馥璟律師
被告
易晶綠能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達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就被告112年5月22日提出之民事答辯⑸狀,如有爭執,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提出書狀,被告則應於收受原告書狀後,於本次庭期前10日提出書狀,並逕將繕本送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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