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達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俊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鄧美榛即家榮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