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盧文凱、易晶綠能系統有限公司、蔡易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被 告 易晶綠能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