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40號
- 抗告人
- 嘉倫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瀚陽
- 相對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0 月31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11 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法院僅就其提出證明有抵押權存在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要旨、84年度台上字第1243號判決要旨、民國51 年10月8 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參照)。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中,舉證證明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181 號裁定要旨參照)。是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為形式上之審查,尚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111年3月24日更換經營團隊,負責人及總經理均已變更,現任經營團隊獲悉本件聲請後,遍查公司所存資料均未見任何申貸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更無相對人匯款資料,兩造間根本未成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自無借、還款之義務存在,遑論存在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債權,相對人向鈞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即有違誤。原依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提起抗告,請鈞院判命將原裁定廢棄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前於110年11月12日為擔保相對人對債務人即抗告人之債務,而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相對人,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1,600,000元之抵押權,清償日期約定依照各個債務訂之,並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執有債務人簽發,110年11月3日到期,面額17,800,000元,付款地為高雄市○鎮區○○○路0號22樓,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詎料上開本票經相對人提示,竟獲部分支付外,尚有16,899,800元,未獲支付,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情,並提出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為證。原審依相對人提出之上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相對人主張前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系爭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乙節,足堪認定。是原審據此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核屬對於實體權利存否之爭執,並非本件裁定程序所得審究,依首開說明,自應就其爭執之實體事項,另行起訴,以資解決。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及同法第21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程序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 元外,未有其餘程序費用之支出。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1,000 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抗字第00004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導明 814 1392.28 10000分之475 附表(建物)︰ 111年度抗字第000040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第 十 二 層 積 備考 材料及 築材料 號 號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348 嘉義市○○○路00巷0號十二樓之1 嘉義市○○段000地號 辦公室、12層鋼筋混凝土造 1 4 0 . 0 2 140.02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表(建物): 111年度抗字第000040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十二層 合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積 面積 單位 001 349 嘉義市○○○路00巷0號十二樓之2 嘉義市○○段000地號 辦公室、鋼筋混凝土造、12層 1 3 9 . 4 7 1 3 9 . 4 7 陽台 1 0 . 8 3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導明段396建號、面積1,186.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1; 共有部分:導明段399建號、面積1,280.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8。 建築基地權利(種類)範圍:導明段814地號(所有權)10000分之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