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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陳婉玉
  •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安孚達、李增昌、周添財、施俊吉、潘代鼎、呂豫文、陳鳳龍、平川秀一郎、譚碩倫、蔡明興、李明新

  • 原告
    葉文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花旗陳正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梁永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筑萱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穎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葉文蒨 代 理 人 張佩君律師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梁永昇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筑萱(兼送達代收人)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碩倫 債 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葉文蒨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僅與部分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其餘包括資融公司等債權人協商並未成立,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帳戶明細(均為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2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 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2年1月30日上午10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 記 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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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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