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陳婉玉
- 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
- 原告呂雪慧、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呂雪慧 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番路鄉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郵政存簿儲金簿、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及2名未成年子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務人母親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6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2年3月17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書 記 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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