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劉少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劉少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雅姍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應於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