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邱韋菁、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予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邱韋菁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 一、債權人及債務人部分: (一)請依照所積欠所有債務提出記載完整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聲請人僅列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然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僅記載唯一債權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有安泰商業銀行。另聲請人提出之「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繳款單」,似仍積欠債權人「仲信資容股份有限公司」債務) (二)請提出積欠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債務之相關債務證明。 (三)請陳報聲請人所稱「連帶債務」所積欠之債權人為何?目前積欠債務金額?主債務人是否未依約還款? 二、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 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舉例計算式:聯徵中心記載之國泰世華銀行與聲請人提列之安泰銀行、仲信資融等債權人數共3人加計債務人計算 ,為4人×10份×43元-1,000元=72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 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三、收入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桃花源餐廳除每月底薪25,520元外,是否領有其他三節獎金、年終獎金、津貼、加班費等收入,於聲請本件更生前兩年之收入總額為何?(依聲請人提出薪資入帳之臺灣土地銀行存摺,111年1月份有薪資25,330元與年終28,300元之入帳記錄,而111年2月份至4月份,薪資 收入則為26,000餘元至29,000餘元,其中110年度,更有單 月45,200元之高額薪資入帳與年終46,930元之薪資入帳)。力澂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每月收入入帳單據或相關資料(薪資明細、薪資袋等)。 (二)除任職於桃花源餐廳之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四、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車號000-0000)、機車行照影本。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五、戶籍謄本及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配偶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或陳報配偶之身分證資料。 (二)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二名子女、祖母與配偶及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二名未成年子女、祖母目前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 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二名未成年子女、祖母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9年6月23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部分: (一)請就所提列之雜費支出,列明詳細之支出明細與金額(例如電信費每月金額為何、分期貸款金額為何、油資每月金額為何),並提出可供計算核對之實際支出單據。 (二)祖母醫療費每月3,000元部分,請提出「每月均支出」3,000元之相關單據。另請陳報祖母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如祖母之其他子女、孫子女,若有,請陳報各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並說明各扶養義務人各分擔之扶養費為何?若未分擔,未分擔而均需由聲請人負擔之理由為何? (三)請就所提列之電、瓦斯費用、購菜金等生活費用,列明詳細之支出明細(例如電費每月金額為何、瓦斯費每約金額為何、購菜金或餐費每月金額為何),並提出可供計算核對之實際支出單據。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1年6月22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陳報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全部遭強制執行之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