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粉鑽卡通有限公司、李宇凡、新添成車料股份有限公司、楊智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粉鑽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凡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 上訴人 新添成車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翔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許嘉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本件定民國111年11月16日上午10時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