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5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4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美利

聲請人
邱美娟
相對人
全加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選任江昱勳律師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2號損害賠償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新台幣(下同)50,000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全加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全加公司)之監察人,相對人起訴請求陳進榮、吳俊謀為損害賠償,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案)受理,因全加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進榮就本案與全加公司之利害衝突,陳進榮固無可能代理全加公司對自己提出本件損害賠償請求之聲明,而有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之情形,且衡之常情,陳進榮亦無與全加公司之其餘股東即聲請人共同決議推選代理全加公司對其提出本件損害賠償請求聲請之人之可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代全加公司為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現行公司法就有限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已廢除執行業務股東及董監事之雙軌制,而改採董事單軌制(參見69年5月9日修訂公司法第108條規定之立法理由),故有限公司對內係由董事執行業務。至有限公司之監督機關,並無如股份有限公司設有監察人、股東會(有限公司之意思機關為全體股東)之制度,關於有限公司之內部監督,則由股東自行負擔,亦即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行使監察權,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參照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因此,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限,原則上不包含業務執行權限。又「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固為公司法第213條及第214條所明定,但有限公司並無準用上開規定,不執行業務股東又無業務執行權而僅有監察權,亦無從類推適用上開規定,自僅得向公司主張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行為,並無代表公司之權限(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78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915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全加公司對陳進榮等人提起本案訴訟,依全加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全加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進榮,聲請人為監察人,並非全加公司之董事,自無法定代理權,是聲請人主張全加公司訴請陳進榮等人為損害賠償,全加公司有與法定代理人陳進榮為訴訟之必要,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地位,聲請為全加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第52條所定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經本院徵詢嘉義律師公會提供願任特別代理人名冊所載律師之意願,江昱勳律師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有嘉義律師公會111年10月14日嘉律會字第443號函可稽(本院卷第13頁),本院審酌江昱勳律師現為執業律師,認其應具有相關之專業智識以處理本件訴訟事務,茲選任江昱勳律師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

五、末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又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第94條之1定有明文。本院審酌特別代理人之報酬乃選定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且選任特別代理人乃相對人是否經合法代理而具備訴訟合法要件之前提,足見特別代理人之報酬乃本件訴訟行為所需支出之費用,如聲請人不預納該費用將致訴訟欠缺合法要件而無從進行,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自應預納因本件訴訟而應給付特別代理人之報酬。本院參酌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參酌起訴狀所載本案情節複雜程度,暫估本件選任相對人特別代理人之報酬為50,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上開金額;如逾期不預納,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進行本案訴訟。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