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3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曾文欣

聲請人
偉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三
相對人
賴姿單

李秀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O九年度存字第一四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玖仟壹佰參拾貳萬參仟陸佰陸拾柒元,准予返還。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9年度事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實施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91,323,667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9 年度存字第14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於訴訟中和解,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47號提存書影本、111年度司裁全聲字第3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影本、109年度重訴字第86號和解筆錄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47號、109年度重訴字第86號、109年度事聲字第12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