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上評資源循環股份有限公司、楊永發、迪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陳添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上評資源循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發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被 告 迪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25,784元,應繳裁判費329,0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28,5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