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蕭春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044,400元(計算式:面積5237.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500元/平方公尺=34,044,400元),應 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