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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卿和

原告
翁國峰
被告
富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富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例如,訴之聲明第1項之土地面積為何?公告現值為何,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賠償之金額為何?訴之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與其原因事實為何,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何?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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