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翁國峰、富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曾富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翁國峰 被 告 富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富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例如,訴之聲明第1項之土地面積 為何?公告現值為何,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賠償之金額為何?訴之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與其原因事實為何,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何?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