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號
- 原告
- 翁國峰
- 被告
- 富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富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3,442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62,831元×10.4平方公尺=653,442元,元以下4捨5入)+800,000元=1,453,44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