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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卿和

原告
翁國峰
被告
富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富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3,442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62,831元×10.4平方公尺=653,442元,元以下4捨5入)+800,000元=1,453,44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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