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吳芙蓉
  • 法定代理人
    許志霖

  • 原告
    廣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廣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霖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1,6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本院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立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