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吳芙蓉
- 法定代理人許志霖
- 原告廣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廣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霖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1,6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本院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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