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8號
- 原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謝哲雄
- 被告
- 鼎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78,71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4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78,71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