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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陳威憲

  • 當事人
    磐宇營造有限公司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磐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娟 被 告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1,825元(計算式 :〈12.32噸+35.54噸+12.03噸+11.96噸〉×14,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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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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