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磐宇營造有限公司、王惠娟、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蔡玉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磐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娟 被 告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1,825元(計算式 :〈12.32噸+35.54噸+12.03噸+11.96噸〉×14,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