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8號
- 原告
- 磐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娟
- 被告
-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1,825元(計算式:〈12.32噸+35.54噸+12.03噸+11.96噸〉×1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