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吳芙蓉

原告
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宥
原告
李富明
原告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原告
葉民雄
被告
沈攸容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77條之6均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是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市○○段0○○○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共同設定30萬元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又上開土地價額高於該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因此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萬元。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同段473、738、796、837地號土地共同設定的30萬元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又上開土地價額也高於該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因此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萬元。

四、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分別是針對不同抵押權所為聲明,其價額則應合併計算。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元(計算式:300,000+300,000=6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