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3號
- 原告
- 徐詩苹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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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胡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9,800元,應繳裁判費17,7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7,2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