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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8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吳芙蓉

原告
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被告
立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有明文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64,18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1,016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就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廠房、辦公室、員工單身宿舍新建工程之工程款債權新臺幣(
  下同)11,128,188元不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128,1
  88元。
2.訴之聲明第2項: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廠房、辦公室、員工單身宿舍新建工程之履約保證金債權新臺
  幣(下同)6,936,000元不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936
  ,000元。
1+2=18,064,188元(11,128,188元+6,9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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