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8號
- 原告
- 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曲良治
- 訴訟代理人
- 鐘育儒律師
- 被告
- 立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有明文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64,18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1,016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就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廠房、辦公室、員工單身宿舍新建工程之工程款債權新臺幣( 下同)11,128,188元不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128,1 88元。 2.訴之聲明第2項: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廠房、辦公室、員工單身宿舍新建工程之履約保證金債權新臺 幣(下同)6,936,000元不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936 ,000元。 1+2=18,064,188元(11,128,188元+6,93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