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曲良治、立勝營造有限公司、林宜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被 告 立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有明文規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64,18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1,016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王立梅 附表: 1.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廠房、辦公室、員工單身宿舍新建工程之工程款債權新臺幣(下同)11,128,188元不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128,188元。 2.訴之聲明第2項: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廠房、辦公室、員工單身宿舍新建工程之履約保證金債權新臺幣(下同)6,936,000元不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936,000元。 1+2=18,064,188元(11,128,188元+6,93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