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查封登記(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陳威憲
- 上訴人成李靜惠、李玟頤、李柏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號 再審 原 告 成李靜惠 李玟頤 李柏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美商通用國際財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 訴字第109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1,37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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