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9號
- 原告
- 葉建志
- 被告
- 天恩開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靖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原告之請求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