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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9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馮保郎

原告
葉建志
被告
天恩開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原告之請求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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