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郭依萍即東煜輝企業社、佑唯企業社(合夥)、呂俊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郭依萍即東煜輝企業社 被 告 佑唯企業社(合夥) 法定代理人 呂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向原告給付新臺幣(下稱同)898,240元」則訴訟標的金額即核定為898,240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9,3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