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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婉玉

原告
夢幻蜜拉餐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甄
原告
李雅琪

凃呈祥

張秋娥

張惠淳

吳加發

黃碧琴

張秋萍

羅文惠

沈峻緯

鄭棋維即義興醬園

林貞君 住○○○○區○○○路000 號0樓A0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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