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陳婉玉
- 法定代理人黃怡甄
- 原告夢幻蜜拉餐飲國際有限公司法人、李雅琪、凃呈祥、張秋娥、張惠淳、吳加發、黃碧琴、張秋萍、羅文惠、沈峻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夢幻蜜拉餐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甄 原 告 李雅琪 凃呈祥 張秋娥 張惠淳 吳加發 黃碧琴 張秋萍 羅文惠 沈峻緯 鄭棋維即義興醬園 林貞君 住○○○○區○○○路000 號0樓A0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2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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