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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威憲

原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被告
易晶綠能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90,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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