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卿和

原告
宏茂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香吟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被告
蘇煜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73,12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