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號
- 原告
- 宏茂綠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香吟
- 訴訟代理人
- 石秋玲律師
- 被告
- 蘇煜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73,12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3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73,12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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