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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馮保郎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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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榮、陳進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242,77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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