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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婉玉

原告
東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百合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浩翔、勝銘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4,975元,應繳裁判費127,19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2,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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