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仲茂資產開發有限公司、許譽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仲茂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譽瀧 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同上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土地部分核定為新臺幣77,905元;建物部分核定為新臺幣13,933元,合計為新臺幣91,83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