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魏淑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魏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合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818,93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7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