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世仁營造有限公司、李玉林、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蔡玉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林 被 告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