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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黃佩韻

原告
張嘉倍
原告
羅永群
原告
林容辰
原告
蔣鎧琪
原告
詹雅雯
原告
鄭婷之
原告
謝惠如
原告
陳稚菱
原告
吳奕霆
原告
林煜焮
原告
陳怡孜
原告
林宏澤
原告
王秀美
原告
江美樺
原告
陳靜怡
原告
林明芬
原告
盧慧玟
原告
朱秀梅
原告
胡霈柔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讚鵬律師

上列原告張嘉倍等19人與被告昊天環宇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述,其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張嘉倍、羅永群、林容辰、蔣鎧琪、詹雅雯、鄭婷之、謝惠如、陳稚菱、吳奕霆、林煜焮、陳怡孜、林宏澤、王秀美、江美樺、陳靜怡、盧慧玟、朱秀梅、胡霈柔各新臺幣(下同)86,553元,及給付原告林明芬173,106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731,060元(計算式:86,553元×18人+173,106元=1,731,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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