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7號
- 原告
- 張嘉倍
- 原告
- 羅永群
- 原告
- 林容辰
- 原告
- 蔣鎧琪
- 原告
- 詹雅雯
- 原告
- 鄭婷之
- 原告
- 謝惠如
- 原告
- 陳稚菱
- 原告
- 吳奕霆
- 原告
- 林煜焮
- 原告
- 陳怡孜
- 原告
- 林宏澤
- 原告
- 王秀美
- 原告
- 江美樺
- 原告
- 陳靜怡
- 原告
- 林明芬
- 原告
- 盧慧玟
- 原告
- 朱秀梅
- 原告
- 胡霈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讚鵬律師
上列原告張嘉倍等19人與被告昊天環宇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述,其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張嘉倍、羅永群、林容辰、蔣鎧琪、詹雅雯、鄭婷之、謝惠如、陳稚菱、吳奕霆、林煜焮、陳怡孜、林宏澤、王秀美、江美樺、陳靜怡、盧慧玟、朱秀梅、胡霈柔各新臺幣(下同)86,553元,及給付原告林明芬173,106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731,060元(計算式:86,553元×18人+173,106元=1,731,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