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張嘉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張嘉倍 羅永群 林容辰 蔣鎧琪 詹雅雯 鄭婷之 謝惠如 陳稚菱 吳奕霆 林煜焮 陳怡孜 林宏澤 王秀美 江美樺 陳靜怡 林明芬 盧慧玟 朱秀梅 胡霈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讚鵬律師 上列原告張嘉倍等19人與被告昊天環宇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述,其係請求 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張嘉倍、羅永群、林容辰、蔣鎧琪、詹雅雯、鄭婷之、謝惠如、陳稚菱、吳奕霆、林煜焮、陳怡孜、林宏澤、王秀美、江美樺、陳靜怡、盧慧玟、朱秀梅、胡霈柔各新臺幣(下同)86,553元,及給付原告林明芬173,106元。是本件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1,731,060元(計算式:86,553元×18人+173,106元=1,731,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