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泉溢開發有限公司、李明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泉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海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2,700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15,6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5,1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