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楊卓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楊卓穎 張淑雯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康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55,251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