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昌沛、施明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昌沛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施明煜 陳善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7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