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2號
- 原告
- 千易鋼鐵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卿
- 被告
- 新翠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02,26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949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