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7號
- 原告
-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嘉村
- 被告
- 郭美華
- 被告
- 緯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乖乖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三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貴富
- 被告
- 張育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852,000元【計算式:
7,364元(緯鴻公司起訴時每股價額)×300股+7.5元(興寶發公
司起訴時每股價額)×5,950,000股+8.9元(乖乖公司起訴時每股
價額)×2,000股=46,852,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
24,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