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鍾嘉村、郭美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被 告 郭美華 緯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乖乖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貴富 被 告 張育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852,000元【計算式:7,364元(緯鴻公司起訴時每股價額)×300股+7.5元(興寶發公司起訴時每股價額)×5,950,000股+8.9元(乖乖公司起訴時每股 價額)×2,000股=46,852,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 24,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