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6號
- 原告
- 盧璽任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盧順、盧佳屎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被告
- 余景登(即盧金樹之遺產管理人)
- 被告
- 盧西卿
- 被告
- 李衍志
- 被告
- 盧金樟
- 被告
- 盧士釘
- 被告
- 盧仕全
- 被告
- 盧進星
- 被告
- 盧三郎
- 被告
- 盧勝雄
- 被告
- 黃建豐
- 被告
- 黃月芸
- 被告
- 盧川博
- 被告
- 李富明
- 被告
-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春美
- 被告
- 盧旺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盧順、盧佳屎之遺產管理人)、余景登(即盧金樹之遺產管理人)、盧西卿、李衍志、盧金樟、盧士釘、盧仕全、盧進星、盧三郎、盧勝雄、黃建豐、黃月芸、盧川博、李富明、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盧旺俊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2,376元【計算式:①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0,700元×面積3,721.36㎡×原告持分1/24=1,659,106元;②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0,700元×面積994.25㎡×原告持分1/24=443,270元。①1,659,106元+②443,270元=2,102,3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