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呂仲玉
- 當事人盧璽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盧順、盧佳屎之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盧璽任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盧順、盧佳屎之遺 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 余景登(即盧金樹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盧西卿 被 告 李衍志 被 告 盧金樟 被 告 盧士釘 被 告 盧仕全 被 告 盧進星 被 告 盧三郎 被 告 盧勝雄 被 告 黃建豐 被 告 黃月芸 被 告 盧川博 被 告 李富明 被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被 告 盧旺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盧順、盧佳屎之 遺產管理人)、余景登(即盧金樹之遺產管理人)、盧西卿、李衍 志、盧金樟、盧士釘、盧仕全、盧進星、盧三郎、盧勝雄、黃建豐、黃月芸、盧川博、李富明、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盧旺俊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2,376元【計算式:①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0,700元×面積3,72 1.36㎡×原告持分1/24=1,659,106元;②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 地:公告土地現值10,700元×面積994.25㎡×原告持分1/24=443,27 0元。①1,659,106元+②443,270元=2,102,3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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