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呂仲玉

原告
盧璽任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盧順、盧佳屎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告
余景登(即盧金樹之遺產管理人)
被告
盧西卿
被告
李衍志
被告
盧金樟
被告
盧士釘
被告
盧仕全
被告
盧進星
被告
盧三郎
被告
盧勝雄
被告
黃建豐
被告
黃月芸
被告
盧川博
被告
李富明
被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被告
盧旺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盧順、盧佳屎之遺產管理人)、余景登(即盧金樹之遺產管理人)、盧西卿、李衍志、盧金樟、盧士釘、盧仕全、盧進星、盧三郎、盧勝雄、黃建豐、黃月芸、盧川博、李富明、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盧旺俊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2,376元【計算式:①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0,700元×面積3,721.36㎡×原告持分1/24=1,659,106元;②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0,700元×面積994.25㎡×原告持分1/24=443,270元。①1,659,106元+②443,270元=2,102,3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