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玖發園藝有限公司、陳柏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玖發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38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