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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吳芙蓉

原告
台灣鉅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寬

本件原告與被告黃郁雅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經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該視原

告的聲請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下同)5,000,

000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已經繳納的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還不足50,0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就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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