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8號
- 原告
- 澄都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耀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4,96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4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737元/每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3/24=874,9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44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4,96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4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737元/每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3/24=874,9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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