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何明忠、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詹南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何明忠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南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8,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