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5號
- 原告
- 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添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明鑫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胡明鑫應將嘉義縣○○鎮○○○○段0○號(門牌號碼:嘉義縣○○鎮○○里○○000○00號)及同段2建號(門牌號碼:嘉義縣○○鎮○○里○○000○00號)建物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皆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依原告所提出之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上開2棟建物之房屋現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12,200元、11,857,1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69,300元(計算式:1,512,200元+11,857,100元=13,369,3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9,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