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黃信豪、黃子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1號 原 告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被 告 黃子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