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盛豐興農業有限公司、邱玲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 告 盛豐興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玲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秋慧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093,906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