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盧文凱、易晶綠能系統有限公司、蔡易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被 告 易晶綠能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90,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