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2號
- 原告
- 億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志明
- 被告
- 頂碩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000元,應繳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2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