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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黃茂宏

原告
億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被告
頂碩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000元,應繳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2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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