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蔡玉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訴訟代理人 葉貞秀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磐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7,665元【(47.86公噸*15,500元)+(23.99公噸*16,500元)】,應徵裁判費18,429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王立梅